其实现在很多人都从是从异地来工作的,那么他们会有保险转移问题,那么应该怎么办理转移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跨省异地社保转移流程(一览),希望大家喜欢!
社保转移流程
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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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办理社保转移?
很多人对社保转移还有误解,认为换了城市就一定要把社保转走,实际上,这不是必然要走的流程。要分以下2种情况来看:
1.女性<40岁、男性<50岁
如果你转到新城市工作,以后不再回原单位所在城市工作,你可以选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如果你不确定是否还会回原单位城市工作,那么先不用着急,确定了退休城市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也不迟。
即使到了新城市工作参保,在办理转移手续前,你在原有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会在原地社保机构保留计息,不会被取消。
2.女性≥40岁、男性≥50岁
非当地户籍且刚到此地区就业的人员,按规定只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不办理转移手续。(有些地区可能年龄略有调整)。因此,要考虑自己的年龄问题,确定好在哪个城市退休。
上海社保转到外地常见问题
1、若失业,是否有失业金可以领取,到哪里领取?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
根据以上规定,非本市户藉人员失业后,可提出申请,将失业保险金转移到失业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领取。请您携带身份证,退工证明、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失业保险部门申请转移。
2、在上海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转回老家,如何转移?
外来从业人员离开本市的,可根据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外来从业人员在上海工作并参加社保,是否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老家?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根据上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