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一般由原法令、条例、规定的制定机构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制定,与原法令、条例、规定配套使用,其主要目的是堵住原条文中的漏洞,使原条文发挥出具体入微的工作效应。下面小编带来的管理实施细则简单大全,希望大家喜欢!
管理实施细则简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和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之中,科学、规范地加强待岗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教育部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职能包括:接收各单位上交的待岗人员,对局内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为培训合格者进行双向选择、再就业安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范围
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落岗的富余人员以及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无效的。
3、竞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违反规章制度经责令整改无效或不配合检查指导的。
5、服务态度恶劣、顶撞、漫骂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而又屡教不改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因非正当理由而影响工作的。
第五条各单位对需列为待岗的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待岗的原因、理由,上报人事教育部,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定为待岗人员。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待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待岗职工在半个月内不到再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六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室设在市局人教部。
联系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教育部。
管理实施细则简单篇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待岗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表。
本标准适用于员工待岗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内容
3.1 员工待岗是指员工因发生符合待岗条件的行为,从现岗位暂时下岗,经过学习、培训,重新竞争上岗的过程。
3.2 管理内容
3.2.1 员工发生符合待岗条件的行为。
3.2.2 责任者所在单位对责任者提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劳动人事部。
3.2.3 公司劳动人事部审核后,上报公司领导批准,下发《员工待岗通知单》。
3.2.4 员工转入待岗管理后,劳动人事部高级主管、主管核定其各项福利待遇,待岗员工所在单位对其日常管理。
3.2.5 劳动人事部及有关部室要加强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3.2.6 员工待岗期满,由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部室协助,进行待岗员工重新竞争上岗。
4 管理目标
制定员工待岗管理标准,是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尽职尽责地履行其职责,减少工作失误,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局面。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5.1 该项管理活动由劳动人事岗位负责总体协调;
5.2 该项管理活动由劳动人事部部门主管岗位主要负责。
5.3 该项管理活动公司各部室各岗位协助完成。
6 管理流程
6.1 公司员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转入待岗管理:
6.1.1 根据公司竞争上岗管理办法,通过公平竞争,没有竞争上岗位的人员,视情况待岗1-3个月。
6.1.2 公司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培训考试中,全年累计三次考试不及格的,待岗学习1个月。
6.1.3 因管理人员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属于下列之一的,视情况给与1-2个月待岗。
6.1.3.1 因采购假冒伪劣产品(含原材料)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以上的,待岗1个月。
6.1.3.2 违反有关规定,致使仓储物资严重损失其价值在5-15万元以上的,待岗1-2个月。
6.1.3.3 在招投标中,私自透漏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待岗1个月。
6.1.3.4 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库存现金丢失1000元以上的,待岗1个月。
6.1.3.5 由于其它管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的,待岗1个月。
6.1.4 因违反《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习惯性违章行为,人为责任造成主要设备、主要附属设备、重要工机具损坏以及发生一类障碍及事故的责任者,属于下列之一的,视情况待岗1-3个月。
6.1.4.1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待岗3个月。
6.1.4.2 造成事故,待岗2个月。
6.1.4.3 造成一类障碍或人身轻伤,待岗1个月。
6.1.4.4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待岗1-2个月。
6.1.4.5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待岗1个月。
6.1.5 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出现问题,故意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给调查带来影响的,待岗1个月。
6.1.6 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当事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待岗3个月。
6.1.6.1 全年迟到、早退累计达到30次的;
6.1.6.2 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6.1.6.3 违犯公司规定,泄露公司机密的;
6.1.6.4 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无理取闹或打架斗殴的
6.1.6.5 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管理者指挥的。
6.1.7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并情节恶劣的当事者,待岗6个月。
6.1.7.1 故意损坏公司财产;
6.1.7.2 内外勾结,窃电或盗窃电力设施和公共财物,未构成刑事处分的;
6.1.7.3 违反规定聚众上访,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的;
6.1.8 根据《天津大唐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第四条第3款、第4款以及第五条第1款,给与待岗处理的责任者。
6.2 责任者所在单位对责任者提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劳动人事部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劳动人事部下发《员工待岗通知单》,自通知单下发之日起,当事者或责任人转入待岗。
6.3 根据以下条款,确定待岗员工待遇:
6.3.1 待岗员工自待岗之日起,不再执行原工资报酬,只执行待岗工资。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待岗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6.3.2 待岗员工待岗期间扣罚全部奖金,不再享受企业补充保险、一次性商业保险。
6.3.3 待岗员工待岗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与在岗员工同样对待。
6.3.4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如遇工资改革或工资调整时,按上级统一规定办理。
6.3.5 以上待遇均按待岗期限进行考核,跨月执行的,顺延考核。
6.3.6 员工待岗待遇自本人上岗之日终止。
6.3.7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其原岗位的工资、奖金在扣除待岗工资、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剩余部分,划拨原部门自行分配。
6.4 员工转入待岗管理后,劳动人事部及有关部室要加强对其监督管理,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6.4.1 待岗员工由原部门负责管理,其劳动关系、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团关系等仍保留在原单位。原部门负责安排待岗员工待岗期间的工作;负责待岗员工思想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待岗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6.4.2 待岗员工应认真完成部门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
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在待岗期间应认真遵守厂规厂纪,若待岗期间待岗员工不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延长待岗期限1-3个月。
6.5 员工待岗期满,视公司岗位情况,本人可提前一星期提出竞争岗位申请,原则上应申请竞争原岗位,经公司及所报岗位部门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所报岗位的岗位层次原则上不得高于待岗员工原岗位的岗位层次。
管理实施细则简单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五条 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表彰奖励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记录应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地方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审核登记。
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 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地方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第十二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二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十二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二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二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二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四章 投诉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授权,中国保监会可以在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授权的,中国保监会将注明“未经本人授权,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四条 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保监局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地方行业协会组织、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管理实施细则简单篇4
为了更加有力地开发市场,同时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使市场营销能够高效、健康、持久地开展下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场营销人员对所联系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事项、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发货数量,尤其是资信状况要了解清楚,既要积极大胆拓展市场,又要稳健妥善地运作,业务谈妥之后要签订协议。协议以公司提供的'范本为依据,对于对方拟定的不利于公司运作的条款要坚持原则,对外协议的签订要经公司办公室审核。
二、协议签订以后,公司办公室要将协议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发货价格、要求、保险、结算及联系人等资料通知配运、操作、客服、财务等部门。相关部门要补充客户资料,确定操作人员,客服人员要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对于未签协议先行发货的客户,营销人员要填写《临时客户登记单》,作为核算依据,如未提交视为公司客户。货物操作由操作部门通盘运作,营销人员可以协调督促,但不能代替操作。营销人员要适时走访客户,对不当操作或明显失误造成客户不满或投诉的,要及时向公司反映,公司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严肃处理。
三、营销人员在联系业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由营销人员自理(公司已发交通、通讯补助)。有的客户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货运代理时,投标所需费用公司可以先行垫付,中标后从毛利
中扣除。客户如要求在协议价格之上加价或多开发票返还现金,要写出申请经市场部经理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扣除税点后由公司财务人员直接返还。
四、为了使成本控制与营销人员挂钩,对于上门提货的客户,公司按《关于出车费用计取办法》计收出车费用,从毛利中扣除。要开发票的客户,按3.12%的税点从毛利中扣除。对于需重新包装的货物,包装材料费从毛利中扣除。如果向客户赠送保险(公司不提倡这种做法),保险费用从毛利中扣除。货物出险后,非公司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从毛利中扣除。客户回扣、送礼的费用从毛利中扣除。
五、市场营销人员承担最终收回运费的责任。在收款发生困难时,营销人员要出面联系,并对最终收回运费负责。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协议结帐一般为月结,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业务提成比例也与结帐周期挂钩,以月结为标准,每增加一个月业务提成比例递减两个百分点。在协议结算期超过15天仍未收回运费,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从提成中扣减。对个别单位恶意拖欠或拒付运费的行为,坚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用费用从毛利中冲减。必要时经公司批准,也可以采取留置货物的措施追收运费。由于营销人员过错造成赔付或款项收不回来,从提成中扣除。
六、要重点培育和发展优质客户,适时剔除那些货量小、赶货多、无发展前景、结帐困难的不良客户。遇有运价调整、超大超重货物、急件货物、特殊处理货物需增收运费时,在与客户协商同意后要以文字形式进行确认,以便于顺利结帐。对于已经开出的运单,如需修改,
要填写《改单申报表》,经部门主任批准后修改,不准私自改单。
七、对营销人员实行有效客户信息考核和业绩考核。在每日早会上要将前一天联系的客户情况填写《客户信息资料表》上交,平均每日新联系的客户应不低于一家。销售业绩和回款情况每月考核一次。营销人员联系的业务必须通过公司操作系统运作,严禁炒卖货物,一经发现,按炒卖营业额的三倍予以处罚。
八、营销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到公司其它工作岗位后,按新岗位重新确定级别等级。
九、市场部主任对本部门工作全面负责,主持召开例会,了解和掌握各营销人员联系业务的进度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和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提高整体业务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负责行政管理,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规违章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提出调整意见。
十、本办法从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深圳市中快货运有限公司。
关于幼儿园教学管理制度范文一
1、 根据,《幼儿园教育纲要》和《规程》结合幼儿的特点和个体差异,制定教育工作计划,教育活动内容的选择要根据教育目标和幼儿实际水平,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2、 各班要制定班级教育教学计划。班级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是班主任依据教育目标、幼儿发展水平,有计划、有系统的安排、设计和组织各类教育活动的过程。它是由各个层次的计划组合的一个整体,只要包括:学期计划、月计划。
3、 各班在实施本班教育教学计划过程中,可根据幼儿发展实际水平和生活经验、兴趣的需要,灵活地调整教育目标、内容,每学期应对教育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研讨交流和总结。
4、 教学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各班应根据幼儿年龄实际和季节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将动与静、室内与室外、教师组织与幼儿自主活动等有机结合、交替进行,建立健全良好的一日活动常规。
5、 各班应为幼儿提供多内容、多成次层次、多形式的.各类活动,发挥活动过程的教育作用。应注重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内容的相互渗透,从不同的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坚持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教学、开放性教学和师幼互动原则。
6、 坚持使用普通话教学,书写规范字,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要密切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7、 幼儿教师必须学会尊重、理解、欣赏、激励幼儿。要微笑、和善、亲切地面对每名幼儿。严禁训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8、 坚持自学、自修、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有学习笔记,积极参加各类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学习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