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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甲卷语文作文

| 舒洪

2022年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以《红楼梦》中匾额题名的故事为引,其中提到了“借鉴化用”的手法。下面是小编为你准备的全国甲卷语文作文,快来借鉴一下并自己写一篇与我们分享吧!

全国甲卷语文作文篇1

以《红楼梦》“题对额”情节作引的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在今年一众高考作文题中格外“出圈”。贾宝玉所题“沁芳”二字,被认为新雅不俗、蕴藉含蓄。如此新异的表达能否构成作品?对于作品创作而言,原创与独创标准是否一致?这些问题值得创作者群体认真审视。

原创不一定符合独创性要求

原创不同于独创。“原创”是指最早创作,即首创,强调创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创作品的具体表达是“前无古人”的,思想或创意亦是独一无二的,《红楼梦》便是典型的原创文字作品。“独创”是《著作权法》中的概念,是对表达的要求,而不针对思想。“独创”包含“独自创作”和“独特地创造”两层含义。各国的著作权法普遍将独创性规定为作品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强调作品须为作者独立创作,内容应源于作者本人且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独创不要求原创。独创反对抄袭,只要求独立创作,而不苛求首创。因此,作品独创性的来源不但包括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还包括基于在先作品进行的演绎创作。即只要作品在表达上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论其思想或创意是否是亘古未有的,都属于独创。有红学家指出“沁芳”二字取义于《西厢记》的唱词“花落水流红”,但在表达上更加简净、丰厚、耐人寻味。从思想意蕴上看,“沁芳”二字难谓原创,但该表达确属贾宝玉独立创作。

再创作须产生可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

作品须独立创作,但不苛求独一无二。“独创”强调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使内容存在“雷同”,也不会阻碍任何一方享有著作权。美国曾有两位摄影师在同一海岸用同一角度同时捕捉到海浪卷起的画面,照片呈现的内容高度相似,法院认为双方对各自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我国《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这是为了防止作品表达垄断作品内容,保障公众自由创作的空间。

再创作须产生可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以在先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须产生不同于原作品且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某插画师以他人摄影作品为基础绘制了数幅冬奥会海报,三名大学生在添加“中国体彩”等简单元素后即将该海报投稿参赛,都被指抄袭。前者是对摄影作品的“借鉴化用”,产生了可被客观识别,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其因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构成改编权侵权,而不同于原作的部分仍属“独创”。后者则是“直接移用”,参赛海报不具有源自三名大学生的可被识别的独创内容,因而构成复制权侵权。

此外,文学高度不等于创作高度。作品的文学性体现为表达、结构、意蕴、思想的艺术高度,侧重对内容质量与艺术价值的评价,评价结果受主观因素影响大。独创性则强调作品须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而无关作品质量或价值。诸如《红楼梦》一类的“阳春白雪”之作,文学性与独创性不言自明。然而,即使是“下里巴人”的智力活动成果,仍可能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独创须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独创对于智力表达的创造性要求并不高,但文字作品仍须具有反映作者个性风格、展示文学美感或传递一定量信息的效用。如果一种表达过于短小,仅由少量字词简单组合而成,一般很难满足上述要求。此时,若将其作为作品加以保护,会不合理地挤占公众创作的自由空间,这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相悖。

引经据典、化用借古能够增加作品的文化底蕴或说服力,往往有画龙点睛之效。以古为师,创作者不但要懂得恰当移用、巧妙化用,还要学会独立创新。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瞭望广阔天地的同时,创作者也要有成为“开拓者”的信心和魄力。

全国甲卷语文作文篇2

《移用化用不足夸,独创才是真赢家》

不仅是给匾额题名,很多事情都是这样: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但拿来只是第一部,独创才是真赢家。

直接移用往往造成邯郸学步,东施效颦的笑话。洋人为什么厉害?船坚炮利!1889年,两厂总督张之洞从英国预购炼铁机炉,有人提醒先要确定煤,铁质地才能配置合适的机炉,张之洞认为不必“先觅煤、铁而后购机炉”。张之洞调任湖广总督,购得大冶铁矿,开始筹建汉阳铁厂,由于找不到命适的煤,耗费六年时间和巨资,仍未能炼出合格的钢铁。盛室怀接手后,招商股银200万两,并开办萍乡煤矿,但由于原来定购的机炉不适用,依然未能炼出好钢,只得贷款改装设备,才获得成功。这是“食洋不化”的例子,吃了不消化,还闹肚子疼,你说何苦来哉?

那就借鉴化用!维新变法化用明治维新,结果百日而亡。辛亥革命化用美国独立战争,结果惨遭窃国。外界环境的水土不服,器官移植的排异反应,也让人可悲可叹!

只有中国共产党,借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东风,建党建军,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才最终建立了新中国!这是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是中国革命党人根据情境独创的!建设也是如此。

只有独创的,才是真赢家!

猴子之所以看着丑,是因为长得像人。但有的人只是因为像,竟赢得满堂喝彩!大衣哥朱之文之所以出名,是因为模仿杨洪基,其实杨洪基尚属二三流,大衣哥又能红多久?齐白石说,学我者生,似我者死。这个“似”就是单纯的移用、化用;这个“学”,才是真正的情景创造!

所以我们要有自主品牌!你有无人机,我有大疆;你有互联网,我有5G;你有GPS,我有北斗;你有海豹,我有战狼!中国人,从来就是一个有着发明创造的民族,今后还将一直发明创造下去。在这方面,我们还要像我们的邻居日本学习。日本就是一个很善于学习的民族,先是向大唐,后是向西方,谁先进学谁,博采众长,才能出类拔萃。

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改革的勇气,开放的胸怀,还要摆脱历史的包袱。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而且文明从未中断,这是我们民族文化优秀和生命力的体现,但也给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那些寻章摘句的掉书袋应该没有什么新意,贾宝玉觉得用“沁芳”更为新雅,可能也是出于一番赤子之心吧!

愿我们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借鉴人类一切优秀的文明成果,充分发挥国人的聪明才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诚如此,则国之幸甚,民之幸甚!

全国甲卷语文作文篇3

2022年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以《红楼梦》中匾额题名的故事为引,其中提到了“借鉴化用”的手法。笔者由此联想:“借鉴化用”是否属于再创作?“借鉴化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若构成“改编”,“借鉴化用”的法律边界何在?

“借鉴化用”不一定构成“改编”

文学艺术领域的“化用”含义丰富,既包括借表达上的词句,又包括借思想上的文意或语境。但并非任何一种“化用”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事实上,后人的创作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难以避免地要利用前人的思想成果。倘若将思想私有化、垄断化,会打击创作热情。因此,“改编”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术语也只讨论表达上的借,而不纠结思想上的借。换言之,“改编”须以原作的基本表达为创作基础,如果后作与原作在表达上已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只有思想上的相似,那么此时后作可能构成“独创”,而不再是“改编”。在“泻玉”一题中,“泻”字虽取自欧阳修的“泻出于两峰之间”,但只拈出了其中一字,难谓是原作的基本表达,而更多的是承载水流飞泻而下之意象。

新增独创性表达的“化用”构成“改编”。《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独创性则是人类精神文明之花得以绽放的智力源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不是毫无门槛,而是要在原作的表达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独立的创作,且新创作的表达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反之,如果新增表达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其整体仍属于对前作的复制,不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就“泻玉”二字而言,摘“泻”添“玉”,虽传达了创作者以玉比水的联想,但是表达太短,难以完整且个性化地展现创作者的思想情感、文艺美感或是传递一定量的信息。故“泻玉”之匾额题名难谓新增独创性的表达。

构成“改编”不一定属于合法“改编”

改编判断独立于侵权认定,构成改编亦可能涉嫌侵权。是否构成改编属于作品判断,只要后作相对于原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可构成改编作品,而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是侵权认定。改编者在曾接触过原作的条件下,如果未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作的表达,且增加了新的独创性内容,在作品判断层面,新作完全可能构成改编作品;在侵权认定层面,改编者仍然会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改编的法律边界不仅限于尊重原作者改编权,还需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改编必然涉及对原作的改变。此时,二者便可能发生冲突。为平衡原作者的人格利益与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实践中要求改编人的改编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具体而言,改编人在主观上不能带有贬损原作或原作者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原作或原作者声誉受损的结果。因此,改编人应尽量在事前与原作者协商,明确改编权的行使边界,以最大可能降低侵权风险。

综上所述,“泻玉”式创作,尽管没有直接复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创作者的努力和创新,值得提倡。但是,“改编”不是简单的小添小改,而是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且须尊重原作者的复制权、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社会主义文化事业需要新内容、新血液,一方面应鼓励改编创作,在继承中创写新的诗篇;另一方面也应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在合法、健康的环境中培养可持续的创新。

全国甲卷语文作文篇4

《匾额题名借“翼然” 恰当移用方“欣然”》

2022年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取材于《红楼梦》。在“大观园试才题对额”中,众人争相为园中亭子题名,有清客直接移用欧阳修名篇《醉翁亭记》中的“翼然”二字作为匾名。这让笔者联想到从著作权角度进行思考:在现实中,“直接移用”行为是否必然会侵犯著作权?

直接移用的表达可能不构成作品,不侵犯著作权

直接移用的内容可能并非“作者”独自创作。在现实中,如果直接移用的内容并非前人“独自创作”的作品,此时直接移用行为并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比如,某服饰公司参考清代短褂上的图案设计出了波浪花边旗袍,于是其要求出售同款旗袍的经营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为旗袍上的波浪花边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进而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表达过于简单,往往不构成作品。独创性不但要求作品源于作者本人,还要求达到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准。具体而言,一方面,构成作品的表达应当体现作者独特的取舍、选择与安排。“翼然”二字在《醉翁亭记》中意为“像鸟张开翅膀一样”,生动形象地展现出亭子四角翘起的模样。这一表达是欧阳修进行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成果。另一方面,具体表达不能过于简短。与法国以作品方式保护作品的标题不同,我国司法实践通常不认为名称、标题等词语或短语满足独创性要求。因此,对于过于简短的表达,即便其高度凝结了创作者的个人智慧,类似直接移用“翼然”二字的创作行为通常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直接移用在先作品侵权与否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

移用在先作品中非独创性部分的,不侵犯著作权。构成作品并不意味着作品的全部内容均具有独创性。文学作品中除具体的文字组合、遣词造句外,还包括背景设定、主题题材、主线情节及人物之间的关系。背景与题材具有抽象概括性,一般认为属于思想范畴,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主线情节是否具有独创性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文学的发展历程中,大量的情节模板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如果直接移用的是不具有独创性的情节,则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会延及作品中的思想和非独创性部分,这些内容属于社会共同财富。

直接移用的表达与在先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判断包括“实质性”认定和“相似”对比两大部分。“实质性”内容是指能够基本展现作品核心内容,且能够体现作者独特个性的独创性部分。因此,在进行侵权比对时,首先需要剔除公有领域部分和他人在先表达,以此过滤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相似”包括相同和近似,如果在后内容包含在先作品足够具体的独创性表达,且相似内容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则可以认定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若与在先作品相比,相似部分所占比例不高,但从普通观察者视角而言,足以感知到在后内容来源于在先作品,二者在精华部分高度相似,则也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总而言之,社会公众应当尊重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创作时畏首畏尾,不敢移用前人之作。在不超过适当比例且符合学术规范的前提下,且整体上不与在先作品核心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通常是合法的,不会侵犯他人著作权。

全国甲卷语文作文篇5

《红楼梦》“大观园试才题对额”一节中,众人为大观园中的亭子匾额命名,或直接移用为“翼然”,或借鉴化用为“泻玉”,贾宝玉则因地制宜,别出机杼,用“沁芳”二字点出佳境、不落俗套,又契合元妃省亲之事,蕴藉含蓄,思虑周全。这恰如我们的文学创作。

在文学作品创作中,不论是直接移用还是借鉴化用,都不是机械地模仿,不是东施效颦,而是在掌握文学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巧妙运用。独创则是在前人文学作品的滋养下,根据独特的情境,独抒性灵后的顿悟,非千锤百炼不可得。

鲁迅先生曾在《拿来主义》一文中说:“没有拿来的,人不能自成为新人;没有拿来的,文艺不能自成为新文艺。”恰如文学创作,“他山之石”恰可以“攻玉”。细品古代大家的作品,他们或借鉴、或化用前人的诗句,甚而有超出被借鉴之境。杜牧在《阿房宫赋》中写道:“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这借鉴了陆参在《长城赋》中的诗句:“千城绝,长城列。秦民竭,秦君灭。”李清照的“我报路长嗟日暮,学诗谩有惊人句”借鉴了屈原《离骚》中的句子“日忽忽其将暮”“路漫漫其修远兮”,李白《蜀道难》借鉴张载《剑阁铭》,莫言自述写作深受《百年孤独》影响,马尔克斯从《变形记》中借鉴到小说的写法……

如果说借鉴、移用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那么独创则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贾宝玉根据“亭”的所处位置,独创出“沁芳”,既合乎亭的特点,又不失“新雅”。情境不同,时代不同,所以王国维讲“一代有一代之文学”。近代风云变化的新时代中,新青年们独创出“五四新文学”,既适应了当时的时代要求,也因其“独创性”,在中国文学史上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当今,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脱贫攻坚战已经取得了全面胜利,小康社会全面建成,正在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时代的我们应该在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独创”出符合当下时代背景、体现青年身份的文学,以满足当代精神之需求,在文学史上留下当今青年丰富多彩的一笔。

作为承担民族复兴大任的青年,文学创作亦是我们的使命,要在移用、化用的基础上“百尺竿头”,独创出符合时代特征和青年身份的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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